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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章程制定的理性思考
      2015-09-18 00:18 作者: 编辑:    (点击: )

      摘要:大学章程是大学精神传统、功能定位和管理架构最为重要的法定表述和综合限定。一所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也是该大学总结历史、凝练特色和筹划未来的研究过程。制定大学章程必须在普适与个性、现实与理想、国际与国情之间寻求到恰当的平衡点,继而构建和凸显大学精神,并探索我国大学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道路。

      关键词: 大学章程;大学精神;大学管理

      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基本法,是大学传统、文化、精神、目标的总概括和总限定。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不仅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过程,更是一个全面回顾历史、凝练办学特色、谋划未来发展的研究过程。笔者认为,大学章程的制定,既要维护我国大学相对统一的管理模式和体制,也应体现大学的个性化特征;既要考虑到继承学校的历史与现状,将学校现有的一些管理体制、制度架构与规程合法化,也要考虑到学校发展战略和长远目标,推进管理创新,为今后的改革发展留有适当空间;既要学习借鉴世界一流大学的管理理念与管理经验,也要充分考虑和重我国的政治制度、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现实性因素。

      一、普适价值与个性特征

      我国是一个高等教育大国,大学的数量非常可观。尽管这些大学的类型、层次、规模、功能定位、行政隶属关系等不尽相同,但由于受到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影响以及近年来大学的升格热、综合化热、一流热、合并热等大潮的冲击,我国的大学无论是外部形态还是内在结构都呈现出较高的相似度。加之我国的政治制度、大学的管理体制以及大学本身承载着近乎相同的社会职能,因此,作为大学本质体现的大学章程,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具有较大程度上的相似性。例如,在对于大学的功能定位,对于学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对于大学人才培养的目标等问题上,党的教育方针都有较为明确的限定,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也都有明确的要求,所以,大学章程里对这些内容的表述基本相同。再如,我国大都借用政府部门的管理体制,在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上基本与上级主管部门一一对应,因此,我国大学的教学科研组织形式较为接近,机构设置、权力配置的区别不大,反映在大学章程里这部分内容也差别甚小。此外,由于我国大学所处的社会大环境和国家的政策环境基本相同,大学章程对于教师、职工、学生的管理,权益保障和义务的规定等方面的内容也较为接近。笔者认为,如果不是刻意追求创新和个性的话,大学章程的这种相似性和普适性对于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我国大学办学行为、促进大学健康发展有所裨益。反之,在制定大学章程的过程中过于追求标新立异、片面追求创新和另类倒未必是理性和明智的选择。

      但是另一方面,如同大学需要彰显个性、树立特色而不能过于趋同一样,大学章程也应该适当允许和鼓励创新,力求在整体统一中凸显个性,形成特色,避免“千章一面”。事实上,大学章程的制定还是有不少创新空间的。因为每一所大学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和校园文化,发展现状和战略目标也各不相同,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每一所大学赋予的历史责任和给予的政策、物质支持也有所区别,而这些必然也必须在大学章程中有所体现。因此,在制定大学章程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学校的校史校情和大学独有的“精、气、神”,对于增加大学章程的特色显然十分必要。例如,不少大学在章程中都增加了序言部分,简要将学校的发展沿革、精神传统、发展现状和发展目标等予以交代,使得大学章程的个性化特征非常鲜明,这种做法值得借鉴。还有一些学校在大学章程中对本校的校训、校风、校徽、校歌、学风、法定纪念日等都做了明确的限定,令人印象深刻,一看章程便知这是此大学而非彼大学。此外,每个大学都应准确把握学校定位和发展阶段,充分凝练自己的办学特色,在人才培养目标、学术研究重点和社会服务领域等方面尽量体现自身特色和优势,尽量避免照抄照搬国家和上级文件中的固定用语和一些空话套话,也是展示其章程个性特征的手段之一。事实上这也是最容易雷同的内容之一,如发展目标言必称“世界一流”、“国内一流”,人才培养言必称“拔尖创新”,科学研究言必称“顶天立地”,学科建设言必称“高峰”、“高原”,师资队伍言必称“大师”、“领军人物”,既毫无新意,也千篇一律,很难具有自身特色。大学还是应立足学校实际,在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政策性导向的大框架下,找准定位,力求在章程中准确表述自己的办学特色和各项工作目标。最后,尽管我国大学的管理体制和架构整体上较为接近,但每个学校的内部管理还是具有自身的特色,每个学校也必然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不断探索新的管理体制机制,在管理理念、制度创新、机构设置、权力配置等方面与其他学校有所区别,这些也为大学章程的个性化奠定了基础。总之,在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我们固然不主张过于追求独特和另类,但实事求是地将大学的特色和优势展现出来,还是应该支持和鼓励的,也是通过认真的研讨和细致的推敲完全可以达到的。

      二、现实考量与理想诉求

      大学与大学章程孰先孰后,也类似一个“鸡”与“蛋”的历史性谜题。其实,每个大学都有自己固有的、正在运行的“章程”,只不过很多大学没有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将其系统化、法定化而已。所以,我们现在制定大学章程,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事后救济行为,是将学校的传统、精神、定位、目标和现有的管理制度等以大学章程这个“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紧密结合学校实际,注重现实考量是制定大学章程的基本逻辑起点。

      “章程即‘宪章’,是简述一个团体的原则、职能和组织的文件。大学宪章,是简述大学办学理念、原则、职能和方法的文本,是阐述在一定办学理念下,大学组织运营的基本原则。”制定大学章程,实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特别是现在,大学逐渐进入了社会的中心,必须也必然会与社会其他系统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随之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利益纠纷一定会大量出现,有了大学章程这个根本大法和一系列制度规定的保驾护航,大学才能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大学才能从根本上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现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让学校集中精力、一心一意地谋发展。因此,各高校要以大学章程制定为契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大学的3项基本职能,紧密结合学校的历史传统与发展现状,确定学校的一些精神文化标志和功能定位、发展目标,科学定位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明确教师、职工和学生的法律主体地位以及相应的责、权、利,厘清学校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关系,合理设置管理机构,科学界定管理权限。所以说,大学章程不能脱离大学的现实,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我们应当看到,从大学的长远发展来看,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树立更新和更高的目标追求,必然会面临许多新的条件和机遇,也就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大学文化,建立健全与新形势和新任务相配套的管理体制机制。此外,在大学管理过程中,政策制度的补充完善本身就是一个常抓不懈的过程,因为过去的制度和政策有的沿用了很长时间,已经不适应时代要求,有的已不符合现在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法律或政策精神,有的与学校现在的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相悖,这些都需要大学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充实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因此,大学章程的制定既要以大学现实考量为基础,但又不能局限于此。必须具有更加宏观的视野和更加长远的眼光,兼顾到大学的未来使命和理想诉求。这就要求我们对待大学章程里一些定性的内容,如学校定位、发展目标、类型特征、组织体系、管理架构等要慎之又慎,既要实事求是,立足学校现实,又要留有余地,为学校的长远发展留有足够的创新空间。

      在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实然”和“应然”这对矛盾,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过于拘泥于现实,势必无法顾及甚至会限制学校的长远发展;过于追求理想和超越现实,又必然会流于空泛,降低章程的权威性、可信度和可操作性。大学章程与任何法律性文件一样,都是一定时空范围内的产物,既不可能涵盖一切,也不可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既然国家的宪法也可以不断补充和修订,可以有修正案,那大学章程也可以根据形势和要求的不断变化而修订。笔者认为,立足现实,适度超前是解决这对矛盾的基本原则。在章程制定过程中,可以充分地提出一些"应然"的设想,但最终是否采纳关键取决于学校的现实。盲目地、硬性地以"应然"为理由,试图改变学校现有的一些精神和制度形态,应该说不是一个非常恰当的想法和做法。

      三、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重视教育、兴学育人更是我国千百年来的优良传统。古代的“上庠”、“太学”、“书院”、“府学”、“国子监”已基本具备了大学的一般性特征。但不可否认的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大学在我国出现历时不过百余年。并且由于复杂的历史、政治等原因,百余年来我国大学的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具有自身鲜明的特色。我国大学现行的管理体制对于保证和加强党的政治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建设社会主义的世界一流大学、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应当承认,“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许多世界一流大学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体制机制,对于我国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确实值得学习和借鉴。笔者认为,大学章程的制定应充分学习、借鉴、吸收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经验。

      首先,要学习和借鉴的是对于大学功能的定位。大学本质上是培养人才和创新知识、发展学术的场所,这是大学的根本宗旨。当然在恪守这个根本宗旨的前提下,利用自身的人才和科技优势开展国家和地区所需要的社会服务,也可视作大学的基本功能之一。相形之下,我国一些大学在这个方向性问题的认识上模糊不清,例如,把人才培养简单定位于"以就业为导向",把学术能力建设理解和落实为“以学科建设为核心”,甚至为迎合政府和社会的需要提出“以服务为宗旨”、充当社会的“服务站”这样似是而非的口号。这些提法和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根本上说与大学的办学宗旨和功能定位相去甚远,应予以纠正。大学应当牢牢坚持育人和学术导向,在大学章程中开宗明义、旗帜鲜明地明确大学的功能定位。

      其次,应学习国外大学,全面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有学生才有学校的未来,有大师才有学校的前程,人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学校制度的设计还要立足和服务于最大限度调动和发挥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要体现以人为本。”大学章程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明晰学校各类人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我们过去总是习以为常地将学生视为受教育者,将教师、职工看做管理对象,习惯于根据各类管理规定来发号施令。在今天“以人为本”的世界大潮面前,这种观念必须坚决地予以改变。学生、老师、职工既要接受学校的管理,同时更重要的是他们作为权利主体,应该得到相应的尊重、理解、爱护和权益保障。大学应当通过制定章程,凸显学生、教师和职工的主体地位,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并设立制度进行保障和维护。

      再次,应学习借鉴国外大学通行的做法,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人事分配制度,建设一支世界水平的师资队伍。人事制度是管理工作的重点,也是大学章程制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国外大学在师资选聘,人才的引进、考核、晋升、激励、淘汰等方面有着许多成熟的做法和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在这方面,大学应当通过章程的制定,科学设定管理程序,将这些重要的学术性事务更多地赋予以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为载体的学术权力,真正吸引到一流的人才并且尽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最后,在教学科研组织形式、校友工作、资金筹措等方面,国外大学的理念和许多成功的做法都可资借鉴,这些我们都可以在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加以吸收。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问题的另外一个方面。学习世界先进经验,制定大学章程决不意味着对国外大学简单地模仿和照搬。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体制、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等多方面的因素。只有将世界先进经验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才有可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具有生命力和可操作性的现代大学制度。反之,我们很可能会食洋不化,并且在一些根本性、方向性的问题上走弯路,犯错误。例如,在界定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时,国外的一些大学一般主张“教育独立”、“大学自治”,但在我国,大学必须坚定不移地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这是不同的政治制度造成的差别,不能简单类比也不能完全照搬。再如,我国大学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能以学习国际经验为理由而否定我们的这个领导体制。除了政治体制这个根本问题外,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态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不同,相关的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制度也不尽相同,在一些具体的管理制度上也不能把国外大学的做法移植过来。因此,制定大学章程,既要放眼全球,有意识地借鉴、吸收世界一流大学的先进经验,但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尽可能做到两者兼顾,适度平衡,既不能坐井观天,故步自封,也不能脱离实际,全盘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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